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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汇泽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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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西安市科技路
  • 姓名: 张粉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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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中国香港公司注册
  • 发布日期:2013-02-28
  • 阅读量:17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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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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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大多数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常常感到困惑不解的几个问题简要回答如下,希望对他们以后再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所帮助。
        一、事先查询的必要性
        事先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通过商标服务机构进行的有关商标注册或申请信息的查询。事先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是否查询*取决于申请人的意愿。但申请人在决定是否查询之前,较好正视以下现实。**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商标申请量和有效注册量逐年大幅度增长。1983年我国商标局受理的商标申请量只有20807件,1992年也仅有93386件,1993年以后则每年都在13万件以上,2002年更是创造了37.2万件的历史记录。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66万多件,跻身世界商标大国行列。这些数据意味着什么?除了意味着我国商标事业的日益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外,同时也意味着申请商标注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同时考虑到每件商标的注册申请费用+数倍于事先查询费用,因此,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申请前的查询还是+分必要的。
        二、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冲突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准注册
        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商标服务机构提供的查询报告中应该包括查询日前所有已存在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商标服务机构通常会声明所提供的查询报告可能不含查询日前几个月(比如六个月)内申请的部分在先商标信息,也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商标信息。因为商标注册申请自商标局收到之后须经形式审查分卡通过方建立检索手段,此时才能在商标数据库中查询到该商标信息。这一过程通常需要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时间(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商标申请量太大,不能及时进行审查)。这个时间就是所谓的“时间差”。另外,查询日前处于评审状态(比如驳回复审)的商标申请如较终获准初步审定并注册,则享有在先权利,但该部分信息往往不能及时进入商标查询数据库,同样会产生“时间差”问题。“时间差”越短,事先查询的准确率就越高。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时间差”的问题短期内尚不能根本解决,至多能逐步缩短。因此,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商标存在并不等于真的不存在在先商标。
        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时间差”原因导致的事先查询的准确度问题,也不能得出经查询后申请的商标必然能够获准注册的结论。这是因为,事先查询仅仅是对是否存在与所查询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的查询,至于所查询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事先查询并不能解决。这就是许多经事先查询的商标注册申请未因在先商标权存在被驳回、却因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被驳回的原因。
        三、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经过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更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获准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审查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审查程序的终结;收到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明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手续及文件填写方面符合规定,可以继续进入下一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并不说明商标局已经对该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申请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公告,只有在下一步的实质审查程序中才能决定。许多人对此不甚了解,以为收到了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说明商标局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了审查,就可以当做注册商标来使用了,以至于为此付出了**代价。其实要了解这一点并不难,只要看一看《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
        四、商标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能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六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适用《商标法》*二+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审查”的过程其实就是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在先商标权审查”的过程则是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判定。因为《商标法》前述条款只是对商标审查依据的原则性规定,在审查实务中仅凭这些原则性规定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工作的。因此,商标局还**了《商标审查准则》,对《商标法》中的禁止性规定逐一进行解释、细化并举例说明。现实中不少申请人对商标局如何进行实质审查毫无所知,以至产生一些误解,其原因除了申请人没有认真学习《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商标审查准则》没有对外公开发布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现行《商标审查准则》是依据1983年3月**的《商标审查标准》于1994年12月修订后实施的,其中的有些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还有一些审查实务中亚待解决的标准问题当时并未涉及。因此,尽快**与现行法律及当前实际相适应的新的《商标审查准则》,并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规章公开发布实施,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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